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肯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本钱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可以有非法占有些目的。
东方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 上一篇:违建强拆房子违反什么法律
- 下一篇:监护权之争获裁定 姥爷姥姥的起诉被驳回
刑事辩护相关
- 08-06 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是多少
- 08-05 贩毒多少克判死刑贩毒超越多少才会判死刑?
- 08-04 2025年扫黄还会继续吗2025年扫黄还会继续吗
- 07-30 赖小民案判了没赖小民案涉案财物近17亿元已
- 07-23 刑事拘留最长多长时间什么是刑事拘留?最长
- 07-1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判缓
- 07-1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 刑事辩护热点
- 刑事辩护知识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