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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www.lzafw.com 2025-08-24 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成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前项各赔偿项目是不是有先后顺序?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交强险条约》未做明确规定。而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是包含“被保险人根据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又成为交强险实务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新的理赔争点。本文现就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问题,结合有关案例,做一简要剖析,供参考。

■基本案情

*年*月*日,驾驶员冯某驾驶赣G客车从南昌往九江都昌方向行驶至都蔡路新桥21KM处时,将行人侯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经都昌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年*月*日,在交警大队主持下,冯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冯某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共计130000元整。因赣G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因此,冯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仅赔付冯某86634.45元。申请人冯某觉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定的130000元赔偿义务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66万元,而精神损害赔偿是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未在交强险中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双方交强险合同约定,故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请求赔偿。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其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他各项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交强险中不再理赔。

■仲裁建议

关于本案两份合同赔偿顺序的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第四条款定,“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越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仲裁庭据此觉得,本案两份保险合同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合同赔偿在先,超越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按约定赔偿。

本案交强险合同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被申请人已赔偿申请人86634.45元,该数额中的5万元,应属交强险的赔偿款,其余的36634.45元则应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启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程序时,即表明交强险合同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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