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旨
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卡团伙收买、利诱,成为帮信犯罪“工具人”。检察机关通过与教育部门、有关学校的交流联系,充分知道其学习状况、在校表现,是不是具备帮教条件,综合评判起诉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会同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加大教育管理,帮助学生迷途知返、走上正途。
基本案情
许某,2001年3月出生,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2020年6月,许某高考考试后为探寻暑期兼职,联系朋友程某(另案处置)帮忙介绍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供应给别人用,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许某按程某需要先自行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在程某带领下在7家银行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质支付)。出货银行卡后,程某告知许某银行卡系用于为别人转移赃款。许某为了赚钱,未采取弥补手段。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别人用于推行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0年十月12日,安徽合肥肥东县公安局以许某涉嫌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察起诉过程中,到许某所在学校调取有关资料。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提供了许某的在校证明和平时表现。经工作知道,许某在校期间表现好,无其他前科劣迹。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裁判结果
2020年11月11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另案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